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9號原 告 戊○○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李秀貞律師被 告 晶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法定代理人 己○○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顏維助律師 潘玥竹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陳超凡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複代理人 陳佳妤律師被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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