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金字,98年度,9號
TPDV,98,金,9,201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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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9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律師
      李秀貞律師
被   告 晶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顏維助律師
      潘玥竹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秀蘭律師
      陳超凡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
複代理人  陳佳妤律師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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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