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523號
TPDV,98,訴,523,2010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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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23號
原   告 兆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龍能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蕭美玲律師
被   告 信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堯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
複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八月六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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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