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95號
上 訴 人 醫立赦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恩醫療財團法人(原名:財團法人宏恩
綜合醫院)因98年度訴字第1095號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陸萬伍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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