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5817號
TPDV,97,訴,5817,2010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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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1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E○○
      辰○○
      玄○○
      K○○
      J○○
      甲○○
      A○○
      H○○
      巳○○
      午○○
      乙○○
      壬○○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瑞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B○○
      C○○
      卯○○
      亥○○
      丑○○
      庚○○
      戊○○
      天○○
      寅○○
      戌○○
      癸○○
      丙○○
      酉○○
      申○○○
      I○○
      辛○○
      己○○
      宙○○
      F○○
      子○○
上四十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蘇錦霞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宇○○
訴訟代理人 G○○
      D○○
追加被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未○○
訴訟代理人 地○○
      丁○○
      G○○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 月19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附表三新光銀行債權及利息違約金編號3「姓名J○○、金額6,000 元」之記載,應更為「姓名J○○、金額8,000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如附表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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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辰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