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9年度,2355號
TPDM,99,簡,2355,2010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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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2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六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乙○○共同公司負責人,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萬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如附件所示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外,另補充記載如下:
(一)犯罪事實部分:有鑫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係於民國九十五 年十一月十六日為設立登記之申請,昆霖儀器有限公司係於 九十六年二月十二日為增資登記之申請。
(二)證據部分:第一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影本、第一商業銀行顧客 帳戶資料查詢單、設立登記申請書影本、合作金庫銀行新開 戶建檔登錄單影本、合作金庫銀行活期存款取款憑條影本、 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
二、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 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商業 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 、第二百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項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 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



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黃紹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九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13660號
被 告 甲○○ 女 58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段112號9
樓之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乙○○ 女 49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臺北市大同區○○○路○段235號2
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有鑫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有鑫公司)負責 人、乙○○昆霖儀器有限公司(下稱昆霖公司)負責人, 分別於民國95年11月、96年2月間,委託不詳記帳業者辦理 有鑫公司資本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設立登記及昆 霖公司資本額1,500萬元之增資登記,其2人明知公司股東並 未實際繳納股款,竟各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公 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透過不詳記帳業者向「英哲企管顧問 社」之洪英哲(另案偵辦中)短期借款作為驗資之資金證明 ,先由甲○○乙○○分別依指示至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行 (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3號)、合作金庫銀行敦化 分行(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88號),開設如附表所 示有鑫公司、昆霖公司之活期存款帳戶,再以不詳方式將開 立之存摺轉交「英哲企管顧問社」人員,嗣於如附表所示時 間,由洪英哲辦理資金轉帳手續,自洪英哲所使用之相關帳 戶分別轉帳1,000萬元、1,500萬元存入上開有鑫公司、昆霖 公司帳戶後,旋將存摺帶回影印,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 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有鑫公司存款1,000萬元、昆霖公 司存款1,500萬元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資產負債表及公 司設立或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再於各項會計報表上 蓋用代刻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將資本額查核報告書工作底 稿交給不知情之會計師蘇維明簽章,完成公司法第7條授權 會計師查核簽證資本額之作業後,旋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該 2公司帳戶資金轉出至洪英哲所使用之相關帳戶內,而未用 於上開公司之經營。嗣後甲○○乙○○即委由不詳記帳業 者填載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申請書,並以上開存摺影本、資 產負債表及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 件,表明有鑫公司、昆霖公司應收股款均已收足,向主管機 關臺北市政府申請設立、增資變更登記,使該管承辦公務員 審查認為形式要件均已具備,而核准上開公司之設立、增資 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乙○○坦承不諱,復有前



開公司之設立或增加資本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繳納股款 明細表、委託書、資產負債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紀錄、公 司帳戶存摺等影本及有鑫公司、昆霖公司帳號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足憑,本案事證明 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等以不實存款證明辦理公司設立或增資登記,所為係 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嫌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嫌。而被告等所犯公司法 、商業會計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三罪,係以接續之一行 為所犯,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從較重之公司法 第9條第1項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第7次刑事庭會議 紀錄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檢 察 官 許 永 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吳 尚 德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上 250 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 1 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
┌──┬──────────┬─────────┬──────┬──────┬──────┐
│編號│公司名稱 │銀行帳號 │開戶後存款 │資金轉出 │簽證會計師 │
├──┼──────────┼─────────┼──────┼──────┼──────┤
│147 │有鑫開發資產管理有限│第一銀行八德分行 │95.11.08轉帳│95.11.10轉出│蘇維明
│ │公司負責人甲○○ │000-00-000000 │1000萬元 │1000萬元 │(設立) │
├──┼──────────┼─────────┼──────┼──────┼──────┤
│148 │昆霖儀器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敦化分行 │96.02.06匯款│96.02.08轉帳│蘇維明
│ │負責人乙○○ │0000-000-000000 │1500萬元 │1500萬元 │(增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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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鑫開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昆霖儀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