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93號
ULDV,91,除,93,2002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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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三張,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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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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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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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張振澤      │0000000 │壹萬貳仟元   │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  │
│ │限公司北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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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鄭素女      │0000000 │壹萬元     │九十年十月七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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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沈玉美      │0000000 │叁仟捌佰元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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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