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三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示所示之支票三張,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四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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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九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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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付 款 人 │ 發 票 人 │ 支 票 號 碼 │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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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張振澤 │0000000 │壹萬貳仟元 │九十年九月三十日 │ │
│ │限公司北港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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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鄭素女 │0000000 │壹萬元 │九十年十月七日 │ │
│ │股份有限公司斗南分│ │ │ │ │ │
│ │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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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沈玉美 │0000000 │叁仟捌佰元 │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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