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二○號 原 告 英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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