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55號
TCDV,99,重訴,55,201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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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中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代理人  鄭晃奇律師
被   告 元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遷讓房屋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8號遷讓房 屋事件中,上訴人吳極晟是否為台中市○○區○○段453-4 地號土地上如該99年度簡上18號事件原審判決附圖A、B、C 面積分別為78.62平方公尺、83.47平方公尺、39.87平方公 尺之地上物所有權人之法律關係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 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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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