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948號
原 告 天下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