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172號
TCDV,99,聲,172,2010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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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06號
抗 告 人 楊秋福
相 對 人 陳秋蘭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4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事由欄中關於「98年度司聲字第737號」之記載,應更正為「99年度司聲字第737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
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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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