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91號聲 請 人 午○○代 理 人 林志銘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地○○相對人(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壬○○相對人(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辰○○代 理 人 子○○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戌○○代 理 人 丁○○相對人(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辛○○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卯○○相對人(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相對人(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申○○○○相對人(即債權人)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天○○相對人(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丑○○相對人(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相對人(即債權人)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相對人(即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庚○○相對人(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亥○○代 理 人 宇○○相對人(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泛亞商業銀 行)法定代理人 未○○相對人(即債權人) 乙○○相對人(即債權人) 黃○○相對人(即債權人) 玄○○相對人(即債權人) 酉○○相對人(即債權人) 癸○○相對人(即債權人) 寅○○相 對 人 宙○○相 對 人 巳○○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午○○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一、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 冊,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 ,惟協商不成立,其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 解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清算等語。經查:債務人所主 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相關財稅資料、存摺影本及財產清 單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債務人聲請清算,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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