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54號原 告 朱沛蓉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丁元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將附件之本院公示送達公告登載於新聞紙。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家庭法庭 法 官 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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