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2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E○○原名陳熙官
J○○原名陳伊君
V○○原名蔡佩玲
卯○○
巳○○
子○○原名李佩芬
戌○○原名林丁明
己○○原名余籃)
黃○○
酉○○
N○○
D○○
c○○
A○○
上14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被 告 C○○原名許庚寅
午○○使用林義洋
a○○
上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律師
被 告 乙○○原名王麗雪
戊○○原名王嘉汶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
被 告 Y○○
未○○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玉山律師
被 告 F○○原名陳鴻松
M○○原名陳鴻林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被 告 H○○使用陳莉鈴
選任辯護人 劉炯意律師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G○○原名陳美月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甲○○
丁○○原名王怡茵
上2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林永頌律師
被 告 天○○原名柯惠娟
選任辯護人 林金陽律師
被 告 T○○
選任辯護人 羅裕欽律師
被 告 寅○○原名沈淑芬
選任辯護人 李建忠律師
被 告 K○○
選任辯護人 P○○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台灣雲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618號、第2157號、第3892號),
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①戊○○部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2年度偵字第5122號,②甲○○、乙○○、E○○、丁○○部分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187號,③乙○○部分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879號、台灣士林地
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偵字第4號,④E○○部分-台灣台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227號、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
署94年度偵字第1718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調偵字
第213號,⑤C○○部分-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
第10071號,⑥M○○、E○○部分-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95 年度偵字第2379號、第2722號),並經檢察官就E○○偽證
罪追加起訴(E○○95年度偵字第3678號,即本院95年度訴字第
5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E○○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又連續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具結,而為虛偽陳述,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伍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J○○、C○○、乙○○、午○○、G○○、M○○、F○○、H○○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各處有期徒刑拾年,均各併科罰金新台幣壹億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卯○○、巳○○、Y○○、甲○○、寅○○、A○○、a○○、D○○、黃○○、酉○○、c○○、子○○、天○○、N○○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a○○處有期徒刑陸年,甲○○處有期徒刑伍年,卯○○、巳○○、黃○○各處有期徒刑肆年,天○○處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D○○、N○○各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A○○、酉○○、c○○各處有期徒刑參年玖月;Y○○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寅○○處有期徒刑參年伍月;子○○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T○○、未○○、戊○○、丁○○、己○○、K○○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T○○、未○○、戊○○、己○○、K○○各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丁○○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參年;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
戌○○共同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黃金打造的阜東世紀M○○協理授權書壹件沒收。V○○無罪。
事 實
一、E○○(原名陳熙官)曾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民國(下同)90年4月19日易科罰金執 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 90年8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 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1年2月2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二、【E○○與J○○共同常業詐欺,共同與J○○、C○○等 人違法吸收資金,共同與J○○連續洗錢】E○○自89 年 10月起擔任建弘證券助理營業員,負責代客操作買賣股票, 因為懷念祖父時代家大業大的風光,而自90年1月間起,明 明未買賣斷頭股票、ECB海外公司債,且明知非銀行不得以 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 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竟基於以詐欺取 財為常業及違法吸收資金的犯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以家中供奉的羅府千歲(羅王爺)為基礎,假傳神蹟,且謊 稱其從事斷頭股票、ECB海外公司債之買賣,可以在短期內 獲取鉅額利潤,用「阜東集團」名義,對外收受多數人或不 特定人所謂投資股票款項,而約定並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 紅利。其於90年2月認識C○○等人之後,更與C○○等人 (C○○等人的部分,見後述)互為違法吸收資金的犯意, 更加迅速擴大吸收資金的範圍。營運方式為E○○任意指定 一檔股票,事先設定買進日期、每股價格及賣出之時間、價 格,邀約多數人或不特定人參加投資,並於1、2週或1個月
內就連同本金及利潤即給付予投資人,其投資利潤若換算為 年利率,高達33%至1360%不等,因此吸引許多投資人參加 所謂的股票投資,實際上E○○並未買賣其對外宣稱擬買賣 的股票,也未從事斷頭股票、ECB海外公司債的買賣。其至 90年5月間,已建構了E○○自任阜東世紀集團執行主席, 下設八大協理、分公司經理的組織架構,以所謂「投資利潤 」由公司抽2成、協理抽1成、經理抽1成,6成歸投資人的原 則,廣為宣傳、吸收資金。至90年6月其堂妹J○○進入阜 東世紀集團後,E○○更與J○○基於常業詐欺的犯意聯絡 ,與J○○、C○○等人基於違法吸收資金的犯意聯絡,請 J○○擔任會計,處理E○○的帳務、假消息的散播,以電 話對外虛偽發布上類股票買賣的假消息,而自91年7、8月起 ,除以電話外,更以PDA(即掌上型電腦)對外發布上類股 票買賣的假消息,而陸續違法吸收資金。至92年為止,重複 累計所吸收的資金高達新台幣(下同)86億多元,最後更有 35 億多元去向不清。其中,E○○、J○○為隱匿違法吸 收資金的犯罪所得,竟互為洗錢的概括犯意聯絡,於附表三 編號、附表四編號1所示時間左右,共同連續以不 知情的V○○名義購買附表三編號所示不動產、附 表四編號1所示股票。
三、【C○○、乙○○、午○○、G○○、M○○、F○○、H ○○、T○○、卯○○、巳○○、未○○、Y○○、戌○○ 、戊○○、甲○○、丁○○、沈湘沄、A○○、己○○、a ○○、D○○、黃○○、酉○○、K○○、c○○、子○○ 、天○○、N○○等人,共同與E○○、J○○違法吸收資 金】
C○○、乙○○、午○○、G○○、M○○、F○○、H○ ○、T○○、卯○○、巳○○、未○○、Y○○、戌○○、 戊○○、甲○○、丁○○、沈湘沄、A○○、己○○、a○ ○、D○○、黃○○、酉○○、K○○、c○○、子○○、 天○○、N○○等人,及玄○○○(經本院通緝)、丑○○ (已死亡,另為不受理判決),共同與E○○、J○○基於 違法吸收資金的犯意聯絡,分別加入阜東世紀集團的所謂股 票投資買賣及違法吸收資金,各別的加入時間、吸收資金的 對象,分述如下:
㈠C○○於90年2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乙○○、午○○,以及未○○、宇○○、辛○○、Y ○○、戌○○,以及許八郎、陳琳武等多人。
⒈未○○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陳為明、王明正、陳永泉、楊天聲、曹秀玲、潘
林秀月、曾敏惠等多人。
⒉Y○○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盧金樹、盧黃好、盧素娥、盧素梅、盧素真、盧 秀蘭、盧秀蓮、盧錦子、陳添水、陳國昌、侯美玲、廖志 仁、吳文瑞、謝盧素珠、秦星怡、許木桐、秦星煌等多人 。
⒊戌○○於90年10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林文彬、蔡寶鈴、陳國燦等多人。
㈡乙○○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甲○○、張臆泳、沈湘沄、玄○○○、A○○,以及 戊○○、王佩晴、己○○、王芝嫻、I○○、丁○○、葉秋 嫻、吳莉嫻、亥○○、庚○○、H○○(非本案被告H○○ )、n○○○等多人。
⒈戊○○於90年10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謝碧慎、余羚妤、王芝嫻、I○○、Q○○、黃 馨慧、潘永富、孫吳富美、蔡金秀等多人。
⒉甲○○、丁○○父女2人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 的投資,並陸續吸收下線黃燕峰、陸晉清、賴丙○○、林 柏蒼、涂志斌、李金本、陳英美、陳松貴、李勉、林永萬 、胡潤能、葉淑惠、陳秀琴、許夢玲、許益村、李汪喜、 陳綉、周林秀花、鄭名杏、陳美觀、周俊獅、詹海珠、陳 立人、張志陽、林德宗、王冠清、鄧淑尹、洪順正、賴品 婷、林怡太、楊久正、黃偉智、倪惠玲、俞雅婷、林柏菁 、曾朱梅薌、宙○○、葉修嘉、王曉華、辰○○、陳忠科 、林速端、台明汽車、李吳秀卿、陳月英、梁月台、胡潤 南、李合龍、李言勳、楊太平、許綉玲、吳睿堂、李梅香 、王玉柱、林周梨香、賴榮香、陳有順、陳錦月、王林秀 桃、周承鴻、癸○○、謝六妹、涂星明、賴平貴、董瑋、 陳張麵、楊鍾永、吳陳彩雲、王玉湄、鄧珍如、蔡梨瑛、 李國亭、S○○、吳詹金月、陳綉絤、鄭仁義、莊阿福、 賴朝榮、潘明勇、何佩芬、王正川、許湘柔、陳璟輝、林 玉梅、王正川、蔡亮傳、黃美蓉、葉盈蓁、賴鈺龍、歐陽 汝怡、張月金、賴張鵬玉、李美、胡火忠、陳錢、逄蓓蓓 、李勉、顏奕萱、歐陽寶華、陳怡言、鄧林素梅、陳春琴 、林永萬、溫秋香、簡子媚、張瓊文等多人。
⒊沈湘沄即寅○○於90年10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 ,並陸續吸收下線沈火土、莊金月、沈櫻鑾、沈志宏、馬 文芳、曹玉景等多人。
⒋A○○於90年8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韓蔡秀霞、章琳琳、陳雲琳、王靜枝、郭坤樹、
葉富枝、鄭琬穎、鄭家品、鄭如婉、張益田、張麗霞、陳 玉蘭等多人。
⒌己○○於91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n○○○、m○○、孫惠琳、孫惠琪等多人。 ㈢午○○、a○○夫婦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 資,並陸續與妻子a○○,共同吸收下線酉○○、地○○、 黃○○、丑○○、R○○、D○○、K○○、B○○、顏禾 洋、呂靜珠等多人。
⒈D○○於91年1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郭土城、顏冷、郭如綺、顏禾洋、孫賢蓀、孫百 穗、何碧玉、張進發、楊正渝、黃梅雲、李智惠、李善和 等多人。
⒉黃○○於90年8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范綢、莊沛惢、莊淑媛、莊宏達、陳四妹、林秀 瓊、黃宜華、鄭嫦娥、遲張月娥、黃蔡雲淑、陳秀民、劉 秀香、莊景涼、蔡國平、陳怡伶、王秀卿、李心育、陳垂 堂、莊聿甄、張志龍、李健華、呂靜珠、e○○、黃潮智 、楊碩宏、洪美鈴、吳典章、林倉輝、陳嬌珠、甲己○、 劉素華、x○○、陳顯欽、h○○、t○○、u○○、甲 甲○、i○○、z○○、邱浩格、甲丙○等多人。 ⒊酉○○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王順安、陳惠榮、吳息貴、葉榮進等多人。 ⒋K○○於90年7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y○○、林素娥、辛昭容、甲辛○、李翊弘、陳 秀榛、陳羽湘等多人。
⒌c○○、丑○○夫婦於90年5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 投資,並共同陸續吸收下線O○○、W○○、Z○○、X ○○、q○○、f○○等多人。
㈣G○○於90年2月已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劉昶珍、李凱棋、王月霞、徐陳麗美、李陳月霞、 楊薇蓁、蘇怡仁等多人。
㈤M○○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o○○、w○○、j○○、王利凱、陳慧育、N○○ 、U○○、蔡鈞原等多人。而N○○則於90年5月開始參加 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收下線賴建宏、黃麗英、黃 美雲、徐麗香、司徒美莉、張曉梅、柯明男、曾建裕、石柏 相、申○○等多人。
㈥F○○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子○○、r○○、林金龍、高秋鈴、陳嘉雯、蕭玉珠 、邱永志、天○○、吳金發等多人。
⒈子○○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李明虎、李邱葩、李克柔、李翠蘭、甲丁○、p ○○等多人。
⒉天○○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 吸收下線d○○、甲庚○、v○○、l○○、林義雄、賴 世欣等多人。
㈦H○○於90年6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下線鍾麗英、甲乙○、s○○、王遠銘、邱進文、k○○ 、g○○等多人。
㈧T○○於91年1月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投資,並陸續吸 收蔡欣樺、何智傑、周昇佐等多人。
㈨巳○○、卯○○夫婦於90年8月間開始參加阜東世紀集團的 投資,並共同陸續吸收下線周怡君、甲戊○、曹浩轅、廖素 蘭、周珮玲、邢基英、莊秀英、羅忠成、鄭松根、王浩嘉、 王邢福妹、廖彩美、朱寶惠、林秀香、趙文男等多人。 ㈩因為吸收資金達一定數額,或者因為受到執行主席E○○的 看重,或者特殊的關係,自90年初至91年底的期間內,J○ ○成為財務部經理,C○○為副執行主席,乙○○為總經理 ,F○○、M○○、陳莉鈴(即H○○)、林義洋(即午○ ○)均為協理,而如前所述,C○○、乙○○均兼任協理, 因此,連同拒絕擔任協理的G○○,以及未經起訴的陳禾發 ,即為E○○口中的八大協理;此外,本案被告玄○○○( 經本院通緝中)為大同分公司經理,T○○為三重分公司經 理,卯○○為基隆分公司經理(巳○○為卯○○之夫),未 ○○為淡海分公司經理,Y○○為沙崙分公司經理,戌○○ 為淡水分公司經理,戊○○為德惠分公司經理,甲○○為大 安分公司經理,丁○○為東港分公司經理,沈湘沄為民生分 公司經理,A○○為社子分公司經理,a○○為松山分公司 經理,D○○為中正分公司經理,黃○○為八德分公司經理 ,酉○○為高雄小港分公司經理,K○○為劍潭分公司經理 ,c○○為蘆洲分公司經理丑○○之妻,子○○為大甲分公 司經理,天○○為褒忠分公司經理,N○○為天母分公司經 理。至於己○○雖非區經理,惟其為協理乙○○的直接下線 。
而至92年止,資金流向的總額則如附圖、附表一、附表二所 示。
四、【E○○偽證】
而上述案件在本院審理中,E○○基於連續偽證之概括犯意 ,㈠於95年6 月19日,在被告乙○○、戊○○的程序具結作 證時,明知乙○○、戊○○上述違法吸收資金,乙○○並擔
任總經理兼協理、戊○○擔任經理之事實,竟就案情有重要 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當時所設立的職務是阜東證券之後 ,那時候有籌備、送審,設立職務他屬於總經理,是阜東證 券成立,她才是總經理。後來阜東證券被證期會駁回。」「 ,戊○○當時是預設為經理,阜東證券沒有成立,經理的職 務也不存在。」㈡又於95年6月21日,在被告C○○程序具 結作證時,明知C○○上述違法吸收資金,並擔任副執行主 席兼協理之事實,竟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C ○○並未擔任阜東集團的協理,阜東集團的執行副主席、總 經理、經理、協理,這些職稱都是為成立阜東證券公司所預 設的。㈢再於95年6月21日,在被告午○○、Y○○、未○ ○程序具結作證時,明知午○○、Y○○、未○○上述違法 吸收資金,午○○並擔協理,Y○○、未○○並擔任經理之 事實,竟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證稱午○○並未擔 任阜東世紀集團的協理,Y○○、未○○也未擔任阜東世紀 集團的經理,這些職務都是為了成立阜東證券公司所預設的 。
五、案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雲林 調查站偵查,並提起公訴、移送併辦、追加起訴(詳如案由 欄所載)。
理 由
甲、【關於本件判決格式的說明】
阜東的關係人眾多,相信這是許多人在意的判決。因此,法 官就訴訟資料(含證據內容、辯護人的辯護內容),摘取重 要部分寫在判決內,目的在使手上沒有卷證的人,可以透過 這些資料,檢驗法官的判斷。若因此而覺得繁瑣,則閱讀證 據說明的部分即可,法官的說明位於各該證據資料的前方或 後方,有時則前、後方都有。而為了便於挑選閱讀範圍,證 據說明的部分與訴訟資料的部分,盡量做明顯區隔。此外, 本案被告人數及訴訟資料較多,為便於閱讀,盡量在各段加 上標題,並在判決前頁設置目錄。
乙、【關於證據能力、調查必要性】
壹、【本案的證據爭點】
一、爭點:
㈠檢察官主張被告乙○○、戊○○、甲○○、丁○○的審判外 陳述筆錄,均得作為證明各該被告本人有關本案犯罪的證據 。惟被告乙○○、戊○○的辯護人胡鳳嬌律師,以及被告甲 ○○、丁○○的辯護人,均主張:證據方法有5 種,並非被 告的陳述均有證據能力,依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規定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則只有被告之自白於符合第156 條第1 項規定的情形下 ,可以作為證據,至於自白以外之被告陳述,即不得作為證 據。而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2 第1 項,則是在處理何者不 得作為證據,並非在處理何者得作為證據,從而,被告的不 利陳述並非法定證據方法。
㈡檢察官主張扣案之阜東世紀集團分公司暨服務處人員名冊, 得作為證據。惟被告甲○○、丁○○的辯護人主張:該份名 冊為傳聞證據,且該名冊之製作人、名冊內容之意義不明, 亦無從認係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的第2 款所定「從事業 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 文書。」因此,並無證據能力。縱使該文件為真正,亦欠缺 關聯性,亦即,本案被告的掛名與樓層部分,與本案有無違 反銀行法、證券交易法無關。
㈢檢察官主張E○○於95年6 月19日在被告乙○○、戊○○的 程序,於95年6 月21日在被告C○○的程序,於95年6 月21 日在被告午○○、Y○○、未○○的程序,其證述內容,與 其於92年1 月27日調查員詢問時的陳述內容不符,先前之陳 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 得為證據。被告乙○○、戊○○、C○○、午○○、Y○○ 、未○○的辯護人則均不認同檢察官的此一主張。二、法官認為:
㈠違背第93條之1 第2 項、第100 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所取 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 據。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亦即, 被告之陳述得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者,不以自白為限 ,被告之其他不利陳述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1 第2項 、第100 條之3 第1 項規定之情形下,亦有證據能力,得作 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檢察官請求調查的被告乙○○、戊 ○○、甲○○、丁○○審判外陳述筆錄,均得作為證據。 ㈡至於阜東世紀集團分公司暨服務處人員名冊(扣押物編號1 ),共同被告E○○於95年6 月19日、95年6 月21日,在共 同被告乙○○、戊○○、C○○、午○○的審判程序,證稱 該份名冊的製作,係因為其於91年10月間將阜東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的申請案送審,為了阜東證券公司將來的運作,預設 職位。E○○既然坦承該份阜東世紀集團分公司暨服務處人 員名冊為其所製作,而E○○為阜東集團執行主席,得以決 定阜東集團內的管理職位,再者,E○○製作該名冊時,應 未料到該名冊會被扣押,因此,該名冊即為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第3款所謂「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
書」,得為證據。何況,就該名冊內容記載到被告乙○○、 戊○○、甲○○、丁○○在阜東世紀集團的職位,與本案有 足夠之關連性。
㈢而E○○於95年6 月19日在被告乙○○、戊○○的程序,於 95年6 月21日在被告C○○的程序,於95年6 月21日在被告 午○○、Y○○、未○○的程序,其證述內容,與其於92年 1 月27日調查員詢問時的陳述內容不符,其先前之陳述利害 關係的考量比較少,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 乙○○、戊○○、C○○、午○○、Y○○、未○○的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得以 作為證據。
貳、【本案中不爭執的證據】
一、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 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 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或者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 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法院審 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 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同法第159 條之5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除有上述證據爭點外,對於檢察官主張調查的其他 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於本院審判程序中均已表示同意 作為證據,對於法官職權調查的其他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 述,亦均有上述視為同意的情形,再者,法官審酌各該陳述 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上開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在 此先行說明。
丙、【關於犯罪事實有無的判斷】
壹、【關於本案資金流向】
一、【初步判定的部分】
㈠經核對本案被告、關係人各金融機構帳戶的交易明細資料( 各該交易明細資料,見本院證物袋),以及被告、辯護人提 出附卷的匯款單據、存摺影本(匯款單據、存摺影本則附於 辯護資料卷B1至B10 、筆錄卷C1至C4、調查筆錄卷10、函查 資料卷F ,戊○○與Q○○的部分則見92年度偵字第5122號 卷),基於兩帳戶間同日所匯出、匯入的金額以及匯款人姓 名,用以確認本案各被告、關係人,於90、91年間(部分延 續到92年間)的各筆交易,就各筆交易的日期、帳號、金額 等的對帳結果,列印後而裝訂於本院對帳明細卷G 。 ㈡而自上述本院對帳明細卷G 內的各被告、關係人間,於90、
91年間(部分延續到92年間)的各筆交易金額,彙整其等相 互間匯出、匯入的總額,以及每人於該時期內匯出、匯入的 總額,詳如附圖及附表一所示。
⒈附圖中的每一條實線,都有一個代號(例如:一、 (1) ),可以在附表一找到,並在附表一中標示雙方於上述時 期內的交易總額(匯入總額、匯出總額、差額)。至於附 圖中虛線,表示該雙方的交易總額未經精確核算(包含附 帶民事訴訟兩造的資金流向,其數額只是經過訴訟兩造大 概核算,以及證人提到大概數額等),因此未給予代號。 此外,因為本院未整理各被告與下線間的交易明細,因此 在附圖中,就以「投資人」一詞代表諸多下線。 ⒉每兩人間的交易總額,究竟出自那些人的那些帳戶之交易 明細表,則於附表一註解中說明。若有部分資料出自於被 告、辯護人提出的匯款單據、存摺影本,則進一步於註解 中說明該匯款單據、存摺影本附在那個卷宗。
二、【須進一步說明的部分】
然而,各被告、關係人的帳戶間有匯款的事實,並不當然能認 定帳戶的真正使用人;而確定了帳戶使用人,也不當然能認定 各該筆交易是為了投資阜東世紀集團;此外,有帳戶借用的情 形,以及非投資用途的交易情形,均會影響投資總額的計算。 從而,「帳戶借用」「資金用途」是接著要處理的事項。 ㈠有關「帳戶借用」,初步能立即判定的,即直接在附表一處 理。至於未能立即判定的,則藉由附表二,做進一步的說明 。此部分資金流向各筆交易的匯出或匯入的日期、帳號、金 額,同樣地列印、裝訂於本院對帳明細卷G ,放在有關被告 的後方。至於在此一階段判斷的帳戶借用情形,連同其餘因 素,造成資金總額的計算變動的,則於附表二予以核算。主 要的變動,在於E○○、J○○、C○○、H○○、甲○○ 、T○○的部分。
㈡除了上述附表二所說明的「資金用途」之外,各該資金流向 的用途,則均係為了投資所謂「斷頭股票」「海外公司債」 或「阜東世紀集團」,或投資後本金、利潤的取回,則經本 案各被告確認,並有部分關係人筆錄可資佐證。至於因此而 被判斷為非投資阜東世紀集團的資金用途,因為數額較小, 對於是否成立犯罪,不生影響,則不再精確計算加減後的總 額,在此一併說明。
貳、【被告E○○的部分】
一、【阜東的神話】
㈠〔藉以瞭解這個神話的1份重要文件〕
被告E○○掀起了這個讓許多人痛苦不堪的風波,首先是基
於1 個神話。這個神話,可以從E○○公開印行的1 份文件 看出大概。這份文件標題為「台北中山羅王會歷史由來及未 來展望」(扣押物編號21),E○○承認是在阜東世紀中山 總部所查扣,是在說明台北中山羅王會歷史由來及未來展望 (92年度偵字第618 號卷第27頁),以黃色A4紙張打字印刷 。該份文件的內容,顯示E○○從創造神話的89年間開始, 一直到這個神話最高潮的91年5 月,這期間的E○○心路歷 程,也顯示E○○以神蹟行詐的手法。要瞭解阜東世紀集團 的緣起緣滅、操作手法,這是1 份極其重要的文件。因此, 法官維持該文件原來的錯字、標點符號,將其內容完整臚列 於下:
台北中山羅王會
台北中山羅王功德會
歷史由來及未來展望
台北中山羅王會主神是馬鳴山五年千歲中的羅府千歲 ,十二千歲中排行第十二位的王爺,也是最年輕的王爺 ,正是唐朝救出唐太宗之掃北大元帥羅通,羅府千歲是 正爐弟子E○○先生在民國八十六年到馬鳴山請法師開 光點眼請出宮門回基隆住處安座當時E○○年紀只有二 十一歲而當時奉請千歲踏出宮門時也只有三個人就是育 珅的祖母以及母親,回去安奉到八十九年二月因弟子經 商失敗後遷移到台北住處也就是目前台北中山羅王會的 會址,千歲與弟子經歷了人生最殘酷考驗因為當時育珅 並沒有很好的事業基礎而且家中經濟也非常的困苦,人 被看不起,神到別的宮廟一同參加進香時也被該廟的主 持取笑說”你們家的王爺衣服比金身好看”,因為那句 話育珅也和該宮廟斷了道緣,因為育珅的祖父曾經在三 十多年前是雲林縣褒忠鄉農會總幹事因為遭人陷害而下 台並因病含恨過世家道中落三十多年也遭地方人士排斥 ,最後僅有祖母留在老家,同年五月育珅與其兄母親回 到老家探望年邁的祖母,那天下著細雨,祖母告訴育珅 說:如果老天爺能讓陳家回到光輝時代有田有地在別人 面前抬的起頭與別人可比評那該多好,育珅聽了之後心 想祖母都已經八十幾歲了,想盡辦法也要完成這祖母的 夢想,為了讓千歲光榮的回祖廟過爐以及完成祖母夢想 因此育珅籌借一些資金讓千歲乘座租來的武轎及三種陣 頭開路,在同年六月十八日褒忠鄉新厝仔角頭廟宇參天 府池府千歲繞境活動中陪同繞境也被許多人不以認同甚 至被該廟主辦單位冷漠,在繞境的過程當中因為主辦者 認為千歲武轎拖延整個繞境隊伍的時間對育珅反應速度
應加快,育珅認為主辦單位並沒事先知會路線距離,而 我方千歲武轎也是用扛的怎麼可能與池千歲用推的文轎 速度還快呢?對我方沒有感謝還這樣態度對待我們的陣 容,最後育珅為維持主公羅府千歲的尊嚴決定在新厝仔 水利十七號橋頭與該廟隊伍不歡而散獨自回馬鳴山鎮安 宮過爐,而在轎後的信眾也剩育珅一家六個人,雖說讓 熱鬧但就是帶有一絲落寞氣氛,也很神奇在沒有人報導 之下於馬鳴山請回五營將軍旗回北安奉,也許是因為千 歲受到許多挫折,這樣的結果也造就羅府千歲掃北發揮 的精神更創造一連串神奇光芒事績拉開了偉大的序幕這 時育珅二十五歲了。
回北安座第五天,在證券公司上班的育珅於股市收盤 後返回母親住處向千歲上香參拜,參拜後在千歲案前的 客椅子坐下,與其母親、聊一聊這一次南下繞境活動之 事情,母親提及這次活動祖母是否高興時,育珅突然回 答:本王坐轎老信女坐車怎麼會不高興,大家一臉狐疑 才知道千歲已經落駕在育珅的身上了,更當場要求三天 內將五營將軍旗安座完畢及要求召集陳家兄弟於三天後 在神駕前集合,離奇的是第二天突然有一位法師自動來 協助將軍安座,安座完也不收錢即要離開,該位法師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