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251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洪榮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洪榮「勳」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應更正
,並補洪榮勳(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㈡補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1紙(票號CH277931)。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