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196號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子○○
債 權 人 壬○○
債 權 人 癸○○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庚○○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
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
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
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共有幾人(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紙所載債
權人人數不符)。
㈢債務人業於民國98年7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83411069號函
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各債權人之請求標的金額各為何,請分項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