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9196號
TCDV,99,司促,29196,201007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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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9196號
債 權 人 甲○○
債 權 人 乙○○
債 權 人 丙○○
債 權 人 子○○
債 權 人 壬○○
債 權 人 癸○○
債 權 人 戊○○
債 權 人 丁○○
債 權 人 庚○○
債 權 人 辛○○
債 權 人 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
   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
   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
   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各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
   求債務人為給付,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
  ㈡確認本件債權人共有幾人(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紙所載債
   權人人數不符)。
  ㈢債務人業於民國98年7月28日經授中字第0983411069號函
   准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
   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
   、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
   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
   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㈣確認各債權人之請求標的金額各為何,請分項載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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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車之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