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7473號
TCDV,99,司促,27473,20100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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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473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依債權人提出之聲請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卷附資料 所載,與債權人有債權債務關係者為力晶琉藏實業有限公司 ,債務人乙○○僅為第三人龍門開運印鑑有限公司負責人, 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依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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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晶琉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