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6053號
聲 請 人 中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新響電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私法 人為債務人時,應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新響電器有 限公司事務所設於台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上開說明, 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