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4296號
聲 請 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綮祥企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應先命其補正。未 補正者,法院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綮祥企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2日裁定命補正相對人之法定代 理人、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該裁定已於99 年6月29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茲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惟 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且經本院依職權函查仍無法得知相對 人解散後應行清算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孰為何人,是聲請人之 聲請依上開規定,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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