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03號
上訴人 呂金炳
視同上訴人
呂金興
李呂阿冉
呂彗貞
呂如芳
呂秀娘
呂金豊
呂金材
呂金鎮
呂鴛鴦
許呂寶貴
呂寶玉
王 鳳
王萬發
呂慶發
王 霞
呂玉霞
呂麗滿
甲○○
己○○
丙○○
丁○○
乙○○
被上訴人
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因98年度訴字第29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59,3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