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2903號
TCDV,98,訴,2903,201007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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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903號
上訴人 呂金炳
視同上訴人
    呂金興
    李呂阿冉
    呂彗貞
    呂如芳
    呂秀娘
    呂金豊
    呂金材
    呂金鎮
    呂鴛鴦
    許呂寶貴
    呂寶玉
    王 鳳
    王萬發
    呂慶發
    王 霞
    呂玉霞
    呂麗滿
    甲○○
    己○○
    丙○○
    丁○○
    乙○○
被上訴人
    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戊○○因98年度訴字第29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859,3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1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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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