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9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
年度聲字第2161號、99年度執他字第2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數量貳點零壹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已死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六0 號為不受理判決,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數量 二.0一0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毀等 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 ,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數 量二.0一0公克),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 第一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且屬違禁物,此有行政院衛生署 草屯療養院鑑定書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 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 八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