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9年度,2924號
TCDM,99,交聲,2924,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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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聲字第2921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異議人 即
受處分 人  甲○○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
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民國95年8月15日所為之裁決(
即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共19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 )】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甲○○(下稱受處分人)騎乘 車號SWI-三六七、JJB-五二八、SSO-七五二、 KBV-三一八號機車,分別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十七 時五分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九日十三時四十分,分別經臺中市 第六分局、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花蓮縣警察局、桃園縣 交通隊、臺中市第一分局、彰化市彰化分局、臺中市第四分 局、臺中市保安隊、雲林縣警察局、臺中市第三分局、臺中 縣保安隊等單位當場攔停並掣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通知單。案移本站,本站遂以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裁決之等 語。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依據行政罰法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 三年處罰權時效規定,若監理站或裁決所未於三年內裁決, 應以失去時效免罰。依據行政罰法第七條規定,經過訴訟程 序確定起五年之內,未繳交罰款就過了追訴期。受處分人於 八十八年至九十一年期間於花蓮縣就讀期間,部分不肖員警 因受處分人未帶駕照,而開立無照駕駛罰單,該期間受處分 人之駕駛執照有效,要求違法罰單無效免罰等語。三、按受處分人不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 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 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次按交通法庭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 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 八條前段亦設有明文規定。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 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 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 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 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 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



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 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 、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 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 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 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三個月,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五條,行政程 序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 第七十四條分別定有明文。行政文書依行政程序法第七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為寄存送達者,如確已完成文書寄存於地方自 治、警察機關或郵政機構,並製作送達通知單二份,一份黏 貼於送達處所之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送達處所 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時,無論應受送達人實際上何時受領文 書,均以寄存之日期視為收受送達之日期,而發生送達之效 十二號研討結果可資參照)。
四、查本件受處分人甲○○於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即已 將戶籍遷入「臺中市○區○○路二段十二號三樓之一」,迄 今未遷出,此有戶役政電子閘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份 在卷可稽,且受處分人於本件聲明異議狀中亦填載上址為其 住處,足認該址即為受處分人之住所。本件交通部公路總局 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理站如附表所示之裁決書,係於九十五 年八月十五日委由郵務機關送達至受處分人之戶籍地即上開 地址,因未會晤受處分人本人,亦未會晤其有辨別事理能力 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接收郵件人員,已將該送達 文書寄存於台中漢口路郵局,並作送達通知書二份,一份黏 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 當位置以為送達,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板橋監 理站送達證書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自寄存郵局當日,該 裁決書之送達即生送達之效力。又受處分人自合法送達逾二 十日,遲至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始具狀就附表所示之裁決書聲 明異議,有卷內聲明異議狀之收文註記可憑。則依前開規定 ,受處分人對附表所示十九件裁決書處分之聲明異議,已逾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二十日不變 期間,其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均應予 以駁回。
五、末按法院受理有關交通案件,關於聲明異議之處理,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八十九條、道路交 通事件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故法院就起訴之案 件,須先就程序法上為形式之審理,調查起訴之要件是否具



備,再進為實體上之審理,若起訴欠缺訴訟要件,即應為程 序上之判決,無庸審查其實體事項,而為實體裁判之必要。 查聲明異議之法定期間為自收受裁決書翌日起算二十日,已 如上述;而該法定期間為法院實體裁判所須之訴訟要件,故 受處分人所為之聲明異議期間既已逾越法定期間,顯已欠缺 訴訟所必須之要件,則依上開說明,本件聲明異議既欠缺訴 訟要件,法院即無庸就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適法與否為實體 審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二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分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附表:
┌─┬───────┬──────┬───────┬──────┬────────┐
│編│舉發單位 │違規時間 │違規事實 │裁決書裁決日│裁罰主文(新臺幣│
│ │ │(民國) │ │期(民國)及│) │
│號├───────┼──────┼───────┤字號 │ │
│ │舉發違規單號 │違規地點 │舉發違反法條 │ │ │
│ │ │ │(道路交通管理│ │ │
│ │ │ │處罰條例) │ │ │
│ │ │ │ │ │ │
├─┼───────┼──────┼───────┼──────┼────────┤
│1 │臺中市警察局第│91年7月15日 │機器腳踏車駕駛│95年8月15日 │500元整 │
│ │六分局 │20時40分 │人未依規定戴安│板監裁字裁41│ │
│ │ │ │全帽 │-GB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市警交字第 │臺中市○○路│第31條第6項 │ │ │
│ │GB0000000號 │ │ │ │ │
├─┼───────┼──────┼───────┼──────┼────────┤
│2 │臺中縣太平派出│93年5月4日 │機器腳踏車駕駛│95年8月15日 │500元整 │
│ │所 │17時55分 │人未依規定戴安│板監裁字裁41│ │
│ │ │ │全帽 │-H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縣警交字第 │臺中縣太平市│第31條第6項 │ │ │
│ │H00000000號 │太平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花蓮縣警察局 │91年2月1日 │機器腳踏車駕駛│95年8月15日 │500元整 │
│ │ │12時57分 │人未依規定戴安│板監裁字裁41│ │
│ │ │ │全帽 │-P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花警交字第 │花蓮市○○路│第31條第6項 │ │ │
│ │P00000000號 │263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桃園縣政府警察│95年6月9日13│1、持汽車駕駛 │95年8月15日 │8100元整,並記違│
│ │局交通隊 │時40分 │執照駕駛重型機│板監裁字裁41│規點數3點 │
│ │ │ │器腳踏車 │-DA0000000號│ │
│ │ │ │2、駕車行經有 │ │ │
│ │ │ │燈光號誌管制之│ │ │
│ │ │ │交岔路口闖紅燈│ │ │
│ ├───────┼──────┼───────┤ │ │
│ │桃警局交字第 │桃園市○○路│第22條第1項第4│ │ │
│ │DA0000000號 │中山北路 │款、第53條第1 │ │ │
│ │ │ │項 │ │ │
│ │ │ │ │ │ │
│ │ │ │ │ │ │
├─┼───────┼──────┼───────┼──────┼────────┤
│5 │臺中市警察局第│91年9月27日 │1、駕駛車輛未 │95年8月15日 │5100元整,並記違│
│ │一分局 │12時34分 │隨身攜帶駕駛執│板監裁字裁41│規點數3點 │
│ │ │ │照者 │-GB0000000號│ │
│ │ │ │2、駕車行經有 │ │ │
│ │ │ │燈光號誌管制之│ │ │




│ │ │ │交岔路口闖紅燈│ │ │
│ │ │ │ │ │ │
│ ├───────┼──────┼───────┤ │ │
│ │中市警交字第 │臺中市台中港│第25條第1項第3│ │ │
│ │GB0000000號 │路 │款、第53條第1 │ │ │
│ │ │ │項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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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彰化縣警察局 │91年8月24日 │駕駛車輛未隨身│95年8月15日 │600元整 │
│ │ │17時 │攜帶駕駛執照者│板監裁字裁41│ │
│ │ │ │ │-0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彰警交第I11012│彰化市○○路│第25條第1項第3│ │ │
│ │939號 │與民生路口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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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花蓮縣警察局 │90年10月11日│機器腳踏車駕駛│95年8月15日 │500元整 │
│ │ │20時40分 │人未依規定戴安│板監裁字裁41│ │
│ │ │ │全帽 │-P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花警交字第P103│花蓮市國聯三│第31條第6項 │ │ │
│ │74708號 │路(車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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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花蓮縣警察局 │90年9月22日 │機器腳踏車駕駛│95年8月15日 │500元整 │
│ │ │0時45分 │人未依規定戴安│板監裁字裁41│ │
│ │ │ │全帽 │-P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花警交字第P102│花蓮市○○路│第31條第6項 │ │ │
│ │14310號 │、林榮街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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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臺中市警察局第│90年8月14日 │機器腳踏車駕駛│95年8月15日 │500元整 │
│ │四分局 │15時 │人未依規定戴安│板監裁字裁41│ │
│ │ │ │全帽 │-GB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市警交字第 │臺中市○○路│第31條第6項 │ │ │
│ │GB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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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花蓮縣警察局 │90年6月10日 │1、駕駛車輛未 │95年8月15日 │1100元整 │
│ │ │23時30分 │隨身攜帶駕駛執│板監裁字裁41│ │
│ │ │ │照者 │-P00000000號│ │
│ │ │ │2、機器腳踏車 │ │ │
│ │ │ │駕駛人未依規定│ │ │
│ │ │ │戴安全帽 │ │ │
│ │ │ │ │ │ │
│ │ │ │ │ │ │
│ ├───────┼──────┼───────┤ │ │
│ │花警交字第 │205公里800公│第25條第1項第3│ │ │
│ │P00000000號 │尺處 │款、第31條第6 │ │ │
│ │ │ │項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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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花蓮縣警察局 │90年6月2日 │機器腳踏車駕駛│95年8月15日 │500元整 │
│ │ │ │人未依規定戴安│板監裁字裁41│ │
│ │ │ │全帽 │-P0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花警交字第 │花蓮縣花蓮市│第31條第6項 │ │ │
│ │P00000000號 │中華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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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花蓮縣警察局 │90年6月1日 │1、駕駛車輛未 │95年8月15日 │1100元整 │
│ │ │21時15分 │隨身攜帶駕駛執│板監裁字裁41│ │
│ │ │ │照者 │-P00000000號│ │
│ │ │ │2、機器腳踏車 │ │ │
│ │ │ │駕駛人未依規定│ │ │
│ │ │ │戴安全帽 │ │ │
│ ├───────┼──────┼───────┤ │ │
│ │花警交字第 │壽豐台9線 │第25條第1項第3│ │ │
│ │P00000000號 │232.5公里處 │款、第31條第6 │ │ │
│ │ │ │項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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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花蓮縣警察局 │90年3月19日 │1、未帶駕照( │95年8月15日 │1100元整 │
│ │ │17時5分 │持駕照正本核驗│板監裁字裁41│ │
│ │ │ │) │-P00000000號│ │
│ │ │ │2、機器腳踏車 │ │ │
│ │ │ │駕駛人未依規定│ │ │
│ │ │ │戴安全帽 │ │ │
│ ├───────┼──────┼───────┤ │ │
│ │花警交字第 │花蓮縣壽豐鄉│第25條第1項第3│ │ │
│ │P00000000號 │豐山村 │款、第31條第3 │ │ │
│ │ │ │項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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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臺中市警察局第│91年12月28日│駕駛車輛未隨身│95年8月15日 │600元整 │
│ │一分局 │19時8分 │攜帶駕駛執照者│板監裁字裁41│ │
│ │ │ │ │-GB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市警交字第 │臺中市○○路│第25條第1項第3│ │ │
│ │GB0000000號 │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臺中市警察局保│92年1月16日 │不依標誌標線指│95年8月15日 │1800元整,並記違│
│ │安隊 │13時25分 │示行駛 │板監裁字裁41│規點數1點 │
│ │ │ │ │-GC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市警交字第 │臺中市○○路│第48條第1項第2│ │ │
│ │GC0000000號 │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臺中市警察局第│93年4月29日 │駕車行經有燈光│95年8月15日 │4500元整,並記違│
│ │六分局 │16時35分 │號誌管制之交岔│板監裁字裁41│規點數3點 │
│ │ │ │路口闖紅燈 │-GC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市警交字第 │臺中市台中港│第53條第1項 │ │ │
│ │GC0000000號 │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雲林縣警察局 │93年5月17日 │1、駕駛車輛未 │95年8月15日 │4200元整,扣繳駕│
│ │ │15時20分 │隨身攜帶駕駛執│板監裁字裁41│照 │
│ │ │ │照者 │-KAC088743號│ │
│ │ │ │2、持逾期駕駛 │ │ │
│ │ │ │執照駕車者 │ │ │
│ │ │ │ │ │ │




│ ├───────┼──────┼───────┤ │ │
│ │第KAC088743號 │台1線南下大 │第25條第1項第3│ │ │
│ │ │埤段 │款、第22條第1 │ │ │
│ │ │ │項第6款 │ │ │
│ │ │ │ │ │ │
│ │ │ │ │ │ │
├─┼───────┼──────┼───────┼──────┼────────┤
│18│臺中市警察局第│93年5月19日0│持逾期駕駛執照│95年8月15日 │3600元整,扣繳駕│
│ │三分局 │時20分 │駕車者 │板監裁字裁41│照 │
│ │ │ │ │-GC0000000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中市警交字第 │臺中市○○路│第22條第1項第6│ │ │
│ │GC0000000號 │ │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9│臺中縣警察局保│95年2月16日 │1、駕車行經有 │95年8月15日 │5100元整,並記違│
│ │安隊 │13時52分 │燈光號誌管制之│板監裁字裁41│規點數3點 │
│ │ │ │交岔路口闖紅燈│-HB0000000號│ │
│ │ │ │2、駕駛車輛未 │ │ │
│ │ │ │隨身攜帶駕駛執│ │ │
│ │ │ │照者 │ │ │
│ ├───────┼──────┼───────┤ │ │
│ │中市警交字第 │臺中縣太平市│第53條第1項、 │ │ │
│ │HB0000000號 │ │第25條第1項第3│ │ │
│ │ │ │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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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