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980號
TYDV,99,訴,980,201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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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80號
原   告 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複 代理人 林珪嬪律師
被   告 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觀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 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兩造就本件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所生爭議,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報價單約定事項第9 點 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件經被告聲請移送管轄,並 經原告表示同意,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裝,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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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鍋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