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1年度,79號
MLDV,91,聲,79,200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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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段季秀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丁○○○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二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始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保全對於損害賠償事件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九 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二號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茲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 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二號准予假扣押後,已於民 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向本院起訴,並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調字第六二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受理在案,業經本院查明屬實。是已無再命相對人就其本案請 求起訴之必要,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蔡志宏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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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