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080號
TYDV,99,訴,1080,2010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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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80號
原   告 PETER LIN.
被   告 徐崧華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3,113,4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1,38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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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