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030號
TYDV,99,訴,1030,201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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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30號
原   告 惟一高爾夫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昱豐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4,683,8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31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6,93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晴翔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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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惟一高爾夫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豐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