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8號
抗 告 人 精銓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康英彬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對於民國99年6 月17日本院
99年度聲字第58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谷貞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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