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結豪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甲○○
相 對 人 照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三O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貳拾肆萬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有 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4698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下同)241,000 元為擔保金, 並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302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 人已撤回假扣押之執行及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並已去函通 知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上開提存物等語, 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存證信函及郵件回執、撤銷假 扣押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95 年度裁全字第4698號假扣押裁定,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3024 號提存事件,提供241,000 元為擔保金,聲請本院95年度執 全字第2541號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嗣聲請人 已聲請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本院98年度司全聲字第 38號裁定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已據其提出撤銷假扣押裁定 及確定證明書各乙件附卷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 扣押卷、假扣押執行卷、提存卷,查核屬實。又聲請人曾聲 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催告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之執 行所受之損害行使權利,相對人已於99年2 月24日收受該通 知,有本院送達證書附本院98年度聲字第1374號卷可稽,惟 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2 紙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99年4 月6 日南院龍民永字第990014 984 號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發還本件擔保金,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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