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破字,99年度,4號
TYDV,99,破,4,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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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即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應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
  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
  597,912 元,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2,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須補繳納聲
  請費1,000 元。
二、提出聲請人係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
三、釋明現有資產3,597,912 元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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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