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破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即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
一、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應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
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
597,912 元,依據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項規定,應徵聲請
費2,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 元,尚須補繳納聲
請費1,000 元。
二、提出聲請人係子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證明。
三、釋明現有資產3,597,912 元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