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20330號
TYDV,99,司促,20330,2010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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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0330號
債 權 人 馬德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晨揚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聲請狀應補蓋債權人「馬德里社區管理委員會」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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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晨揚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