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583號債 權 人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品慧即義祥木材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債務人宋品慧即義祥木材行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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