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583號
TYDV,99,司促,19583,2010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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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583號
債 權 人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宋品慧即義祥木材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表明債務人宋品慧即義祥木材行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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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