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430號債 權 人 乙○○○即被繼承.債 權 人 戊○○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丙○○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辛○○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己○○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丁○○即被繼承人.債 權 人 庚○○即被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經核聲請人劉興連已死亡,請補正其除戶戶籍謄本及表明正 確債權人,並提出全體債權人之戶籍謄本。二、被繼承人劉興連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 法院備查文件。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