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19428號
TYDV,99,司促,19428,201007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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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19428號
債 權 人 丙○○○即被繼承.
債 權 人 己○○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丁○○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壬○○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庚○○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戊○○即被繼承人.
債 權 人 辛○○即被繼承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劉興連已死亡,請補正其除戶戶籍謄本及表明正
  確債權人,並提出全體債權人之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劉興連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
  法院備查文件。
三、經核甲○○為一般保證人,請表明其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
  ,抑或更正正確之聲明。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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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