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上 訴 人 橋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5 月17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88,678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9,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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