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150號
TYDV,97,訴,1150,20100727,3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50號
上 訴 人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記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5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54,40
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張震武
                  法 官 陳彥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霜潔

1/1頁


參考資料
記熥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元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