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9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同泰不銹鋼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速利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2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99年6 月7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99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琇玲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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