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618號
TYDM,99,聲,2618,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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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被   告 甲○○原名林秋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
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偽造有價證券 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600,000 元(聲請書 誤載為500,000 元,應予更正),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 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規定,應命 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查聲請意旨所載各節,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 各1 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 紙、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囑託拘提之送達證書、拘票及司法警察報 告書2 份、具保人乙○○變更住址陳報狀1 紙及戶役政連結 作業系統查詢結果2 紙附卷可證。被告既已逃匿,自應依上 開規定,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吉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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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