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9年度,2457號
TYDM,99,聲,2457,201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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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原名林佳敏.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15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其刑滿日期為民國100 年4 月22日 ,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3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0 年 3 月21日。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6 月24日以法矯字第 0999026468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 6 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26468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 終了日期為100 年3 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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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