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交簡字,99年度,2081號
TYDM,99,桃交簡,2081,2010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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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桃交簡字第20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林晉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392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捌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按人體呼氣中 所含酒精成分濃度如為每公升0.25毫克,即相當於血液中酒 精濃度(BAC)百分之0.05,而①BAC達百分之0.03至 百分之0.05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多數駕駛人心境逐漸 變幻不定,視覺與反應靈敏性減弱,對速度及距離的判斷力 差。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觀察力逐漸欠缺,心情漸趨輕鬆 ,自信心增加,多話,精神狀態處於陶醉感。②BAC到達 百分之0.05至百分之0.08時,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反應遲 鈍,駕駛能力受損,遲而不決或決而不行。對心理行為之影 響為:情緒鬆弛,感情與行為趨向誇張,肌肉不協調,精神 處於興奮狀態。③BAC到達百分之0.08至百分之0.15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判斷力嚴重受到影響,體能與精神協 調受損,駕駛之體能困難增加。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產生 情緒異常現象,步伐不穩,言語不清,反應惡劣,記憶及判 斷力受損,精神處於錯亂狀態。④BAC超過百分之0.15時 ,對駕駛能力之影響為: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 判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對心理行為之影響為: 意識不明,嘔吐,站、走及講話困難,責任感喪失,精神處 於麻痺狀態。上開酒精影響駕駛人駕駛能力之研究結果,此 經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民國90年9 月24日運安字第900005854 號函暨所附該所79年「駕駛人行為反應之研究─酒醉駕車對 駕駛行為之分析研究」闡釋明確。本件被告經警查獲後所檢 測之呼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87毫克,依上開說明 ,相當於BAC百分之0.174 ,則其因酒精作用,對駕駛能 力之影響已明顯達於:視線搖晃,駕駛已進入恍惚狀態,判 斷及理解遭到扭曲,駕駛不穩定。可見被告因飲酒所引起之 生理作用,其視線、精神狀態、判斷及理解能力,均受到相 當程度之影響而減退,駕駛能力已呈不穩定狀態。再參以被 告為警查獲後之測試及訊問過程中,又有腳部不穩、手腳部 顫抖、說話語無倫次、含糊不清、意識模糊、注意力無法集



中、呆滯木僵,且未通過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等情事,此 有觀察紀錄表及檢測紀錄卡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本件飲 酒後確實已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而仍駕 車,至臻明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家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7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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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