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審易字第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2 月26日
99年度審易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541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 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9年 2 月26日所為99年度審易字第67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 內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上訴理由,嗣因上訴人 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 定,本院乃於99年4 月23日裁定被告甲○○應於收受裁定後 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於99年5 月18日送達於上訴人 即被告甲○○位於桃園縣楊梅鎮○○路409 號3 樓之戶籍地 址(該址為桃園縣楊梅鎮戶政事務所),此有該裁定及本院 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憑,因查無此人而無法送達,足見被 告現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本院則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之規 定裁定公示送達,該公示送達於桃園縣楊梅鎮公所99年6 月 3 日最後通知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發生效力,即自99年7 月 3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此有本院公示送達裁定、公示送達證 書及桃園縣楊梅鎮公所99年6 月3 日桃楊鎮行字第09900186 46號函各1 份附卷可憑,是以,被告至遲應於99年7 月12日 (加計在途期間1 日,期間末日為99年7 月11日,適逢星期 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補正,詎被告迄今仍未補正,揆 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裁定駁回其 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