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10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正穆律師
被 告 壬○○○
選任辯護人 陳培仁律師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20019、22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恐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又犯恐嚇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恐嚇取財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犯非法持有子彈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制式子彈壹顆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制式子彈壹顆沒收。
丙○○共同犯恐嚇取財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壬○○○共同犯恐嚇取財罪,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綽號「鄭文」)前於92年4 月2 日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89年度訴字第3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 於92年5 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替不知 情之辛○○向己○○催討債務,而挾其對外自稱竹聯幫之名 號向己○○催促還款(己○○於乙○○討債之初早已耳聞此 事),嗣後因不滿己○○僅答應每月僅償還新臺幣(下同) 5000元,於民國96年5 至7 月間某日,對人在台北市○○○ 路某攤位處之己○○,於電話中恫稱:「要還到何時、有點 誠意好不好,試試看、看你怎麼辦,不照還錢就自己看著辦 ,你家我知道在哪裡、我也知道你在哪裡做生意」,以及另 罵不詳之三字經等語,以此暗示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 恐嚇己○○,足使張男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他人 居中協調,始暫以每月5000元達成償還計畫約定,而由己○ ○接續匯款償還。
二、丙○○前於94年2 月23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3年度嘉交 簡字第49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94年11月24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竟與乙○○、壬○○ ○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0月4 日下午3 時許,在不知情之王清泉邀約下,前往王清泉位在桃園縣龍 潭鄉○○街262 巷67號「明浚景觀工程公司」,強以替庚○ ○討債5,547 萬元須活動費為由,罔顧乙○○與庚○○之委 任契約已約明:報酬係催收取得之40% ,如96年1 月31前無 法催收成功,返還支票且不取任何費用或報酬,竟在分文未 替庚○○取回之情形下,乙○○仍當場威迫庚○○要拿出錢 來,恫稱「如果錢沒拿出來,全省都有兄弟,花蓮也有,會 全省追殺你,全省有600 多個弟兄」、「天涯海角都找得到 你」等語;在場同具犯意聯絡之壬○○○亦附和稱「你最好 趕快交付款項,不然發生什麼事情自行負責」等語。過程中 再由較晚到場亦具犯意聯絡之丙○○取出疑似槍枝之物表示 「這是真槍」,並把彈匣取出,把子彈交給庚○○看,將槍 抵住庚○○肚子,復徒手毆打庚○○臉頰,造成其左上第二 小臼齒及第二大臼齒搖動(現必須裝戴假牙中),而以前述 之行為為恐嚇方式,果脅庚○○至少須支付400 萬元,經庚 ○○藉辭商量而脫免離開現場,嗣後仍遭壬○○○等電話持 續強索金錢,終未得逞而未遂。
三、丙○○、壬○○○2 人,見A2(年籍資料詳卷)有土地交易 獲利認有機可趁,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6年10月 間某日,共同前往桃園縣龜山鄉○○○路之A2公司處,表示 公司買地有賺錢係歸因於不知情之甲○○有功勞,要求給付 3000萬元利潤,因A2表示未欠對方任何債務而未答應,丙○ ○即強索50萬元做車馬費,洽談過程中丙○○恫稱:「當流 氓的過程,與日本三口組私交好,桃園第一次劫獄案由伊開 槍」等語,以此暗示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A2,嗣後幾經 壬○○○上門或以電話索討,A2不得不於同年12月底某日, 匯款15萬元予丙○○透過壬○○○指示之丙○○實力可支配 之中國大陸帳戶(戶名:周靜)。
四、緣丁○○因急需償還借款,而由不知情之李粹潔介紹丁○○ 向乙○○轉借款5 萬元應急,乙○○於96年3 、4 月間某日 ,借款給丁○○時即恫稱「假如不還錢或沒按時還,就要挨 棍子」等語,同年5 月6 日下午2 時32分許,乙○○復於電 話中對丁○○恫稱「你他媽的這樣一天拖一天,你是什麼意 思」、「你明天再沒拿來,你就挨棍子,我告訴你」、「莫 名奇妙他媽的」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丁○○ ,足使丁○○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五、乙○○夥同不詳之人,於97年4、5日間某日,前往台北縣烏 來鄉○○街80號「強羅溫泉會館」,向A7(年籍資料詳卷) 自稱「阿偉」而恫稱「我們是竹聯幫的人,受人委託債務, 處理完就沒事,免得將來一直來找你要錢」等語,然因A7早 無積欠該筆支票票款而未從,僅表示願意拿5 萬元給眾人喝 茶了事,乙○○未答應,並表示要A7行動電話隨時開機保持 聯繫而先行離去。數日後某日,乙○○復在電話中對A7恫稱 :「這筆債務的利息一定要拿出20萬元來處裡」、「有兩條 路可走,第一條拿20萬元出來解決,不然沒辦法跟他們交代 !另一條拿出新臺幣5 萬元給兄弟喝茶,花錢了事,這樣就 沒事了,否則大家不好看」等語,以此等暗示加害生命、身 體、財產之事恐嚇A7,足使A7心生畏懼,嗣因未談妥金額, 終未得逞而未遂。
六、乙○○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具殺傷力之子彈,竟於不詳 時間,取得具殺傷力之9MM 制式子彈2 顆而持有之,嗣於97 年9 月9 日上午9 時20分許,在臺北市○○路○ 段74巷43號 3 樓住處房內,為警持搜索票當場查扣。
七、案經庚○○訴由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有刑事訴訟 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所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作為 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 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159 條之2 、第 159 條之3 、第159 條之4 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丙○○對於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供述證據(含秘 密證人之審判外陳述),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執各該證 據之證據能力(僅爭執證明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 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合先 敘明。
二、證人己○○、庚○○、丁○○、A1、A2、A9於偵訊中所為之 結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 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有不可信」,乃指陳述是否出於
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現行法檢 察官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限,其應踐行之程序又 多有保障被告或被害人之規定,證人、鑑定人於偵查中亦均 須具結,就刑事訴訟而言,其司法屬性毋庸置疑;而檢察官 於偵查程序取得之供述證據,其過程復能遵守法令之規定, 是其訊問時之外部情況,積極上具有某程度之可信性,除消 極上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均得為證據(最高法院98年臺 上字第2904號判決參照)。查上開證人等於檢察官偵查中之 證述,均經檢察官確認證人等與被告等無親屬或其他利害關 係,並經告知據實陳述義務後命具結,復無任何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且嗣後上開證人亦於審理中經交互詰問,本院已保 障被告憲法上對質詰問權,且被告及辯護人亦未就證人於偵 查中之陳述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舉證,揆諸前揭說明,具有 證據能力。
三、被告乙○○之辯護人雖爭執秘密證人A7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 之證據能力,按證人保護法第2 條第2 款規定:刑法第346 條之刑事案件之證人,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 第1 項規定:檢舉人、告發人、告訴人或被害人有保護必要 時,準用保護證人之規定;又受證人保護法保護之證人,既 動用司法資源予以特別保護,相對的應加重其義務與責任, 以維國家司法權之行使,乃於同法第19條規定:依本法保護 之證人,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向該管公務員為虛偽陳 述者,以偽證論,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以供前 或供後具結為處罰要件,且提高最低法定刑刑度,該規定實 較刑法第168 條之規定嚴厲。故為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並 兼顧證人人身安全所衍生憲法基本權衝突之問題,證人保護 法之規定,對於被告訴訟權之干預當屬較為輕微且必要(最 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241號、95年度臺上字第376 、5943 號判決要旨足資參照)。秘密證人A7既於偵查中具結,惟經 本院屢合法傳喚、拘提無著,顯有難以到庭接受被告及辯護 人詰問之詰問權客觀上不能行使之情形,本院已盡賦予被告 及辯護人交互詰問機會之能事,且該客觀上無從對其行對質 詰問係不可歸責於法院,復查無其陳述係出於強暴、脅迫等 不正方法而有顯不可信之情況存在,辯護人亦未具體舉證有 何顯不可信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具有證據能力。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 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 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所謂「前後陳述不符」 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
否具有實質性差異,惟無須針對全部陳述作比較,陳述之一 部分有不符,亦屬之;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之情形 ,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 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查證人己○○、庚○○、丁○○、 A1、A2、A9於警詢時所為之證言,均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訴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 ,除符合法定例外情況外,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然上開證 人業經本院傳喚到庭作證,並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進行詰問之 機會,而上開證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 之必要事項,且渠等於本院審理中作證內容核與上開警詢中 陳述顯有出入,參以渠等警詢筆錄製作時間與案發時間相距 較近,記憶應較本院審理時清晰,且顯然較無外力干擾或介 入而為陳述,復無證據可認渠等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係公務 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堪認上開警詢所為之證述具有可 信性之特別情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規定,具 有證據能力。至於證人A1、A2、A9於偵訊中業經檢察官依證 人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是該等證人之姓名雖於先前警詢中 未揭露,無礙渠等警詢筆錄之合法性,併此指明。五、本案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 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均 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 力之情形,是該等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貳、實體部分
一、按證人保護法第2 條所列之刑事案件,依該法規定,視其實 際需要,給予證人身分保密措施,固仍應依法受對質及詰問 ,但此類案件多屬重大而社會矚目或具有組織性、隱秘性、 暴力性之犯罪特質,法定刑度較重,是採證亦當更為嚴謹, 以避免秘密證人恃其身分隱秘之屏障,誣陷他人犯罪,自不 能僅憑少數秘密證人之陳述,遽行認定被告犯罪,而須以其 他補強證據互為參證,以證明其與事實相符。至所稱補強證 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得以佐 證該陳述之犯罪非屬虛構,能夠保障所陳事實之真實性,縱 屬情況證據,仍已充分,自不待言(96年度臺上字第1626號 判決意旨參照)。是下列依證人保護法所為之秘密證人審判 外之陳述,既經認定均有證據能力如上,是該等供述證據之 證據取捨,爰以首揭判決意旨剖斷,合先敘明。二、上開犯罪事實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為辛○○向己 ○○催討前揭債務之事,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己○○之犯行 ,辯稱:伊只是剛好在辛○○的公司遇到己○○,得知己○ ○欠辛○○債務,基於朋友情誼,乃替辛○○當面與己○○
協調債務,嗣後又分別以電話、簡訊提醒己○○匯款云云。 經查:
㈠證人即被害人己○○於偵訊中結證稱:「96年中5-7 月,第 一次我到辛○○的建設公司,黃當時委託鄭文(即乙○○) 向我要錢,過了幾天後鄭文打電話給我,我說1 個月還5000 ,鄭文不能接受,說『這樣要還到什麼時候,有點誠意好不 好…』類似會讓我日子很難過、試試看、看你怎麼辦的話, 也有罵三字經;他這樣講我會怕」、「(問:以你的理解, 剛才那些話會對你哪個部分造成不利?)他問我在哪裡工作 、住哪裡,我有老實跟他講。我認為不照他所講的做,或許 會有暴力的方式」、「(問:這位鄭文是黑道份子嗎?)我 所知是,我5 、6 年前就知道,所以他當面跟我討債或打電 話給我時,我就知道他是黑道;聽人家講他是竹聯幫正堂堂 主…他朋友都叫他大哥、大仔,我周遭朋友也會跟我講他是 堂主」、「(問:整個過程,對方給你最嚴重的壓力?)就 是剛剛講的,第一次去過之後他打電話給我,提到『不照還 錢就自己看著辦、你家我知道住哪裡、我也知道你在哪裡做 生意』」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0019 號卷四第37-39 頁) ,核與其於警詢中證述略以:當天辛○○向我說「不用找我 了,直接找鄭文處理」,以前我就聽過乙○○是竹聯幫正堂 堂主,輩份很高、小弟很多,所以當辛○○跟我說以後債務 直接找乙○○時,我心裡非常害怕,怕遭到對方不利的對待 ,而當時在場的鄭文就問我債務要怎麼處理、何時要還,且 說「如果沒匯錢,大家就會很難看」,我因受到黑幫名義威 嚇而被迫自96年6 月間按月匯款5000元至乙○○所提供國泰 世華銀行東門分行000-000000000 號、戶名乙○○之帳戶內 ,但至97年4 月間,我又無力支付,不敢接電話,乙○○就 傳簡訊給我說「3 個月沒匯款,好好想一想」等語(見97年 度偵字第2001 9號卷一第163-165 、169-170 頁)均相符, 先後指訴綦詳,足認確係證人己○○親身見聞經歷。其嗣於 審判中結證稱:「(問:你之前在警察局有稱以前就有聽說 乙○○是竹聯幫正堂堂主,輩份很高,有很多小弟,是否如 此?)有聽過」、「(問:是在你去辛○○公司之前就聽過 嗎?)是的」、「(問:之前你在偵訊時稱他打電話來時有 說『有點誠意好不好,不照還錢就自己看著辦、你家我知道 在哪裡』等語,是否如此?)是的」、「(問:鄭文對你講 這些話,你心中會感覺到壓力害怕嗎?)有」、「(問:你 在偵查中陳述說乙○○打電話給你,內容有提到說『這樣要 還到什麼時候,有點誠意好不好』…當時他跟你講這段內容 時,口氣有無恐嚇的意味,或這樣的內容讓你心理覺得害怕
?)有」、「(問:檢察官剛才提示偵訊所述的電話內容( 即不照還錢就自己看著辦、你家我知道住哪裡、我也知道你 在哪裡做生意),到底跟『這樣要還到什麼時候,有點誠意 好不好』,是否是同一通電話?)不是」、「(問:你在警 察局所做的第一份調查筆錄,是否是事實?)事實」、「( 問:你剛才證稱你向朋友表示工作可能做不下去,是為什麼 ?)因為心理會有畏懼,如果我1 個月還5000他們不答應的 話,做了也沒用」、「(問:你有一段時間不敢接電話,是 因為一來無力支付,二來你也會感到害怕,所以就不敢接電 話?)是的」、「(問:你在97年8 月18日警詢時向警方表 示是因為害怕提出告訴後,恐遭報復,所以未提告訴,是否 如此?)是的」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30日審判筆錄),亦 與警詢、偵訊中陳述互核一致,堪認證人所述殊值憑採。 ㈡至於證人張有進雖於審判中結證略以:伊在伊公司未對己○ ○說以後債務都跟鄭文處理這句話,當日看己○○不還錢, 遂埋怨了幾句,己○○沒幾分鐘就回去了,己○○回去後, 乙○○始表示認識己○○,伊才請乙○○勸己○○還錢云云 。然證人己○○既已就當日在辛○○公司,辛○○當面委由 乙○○處理債務,乙○○隨即向己○○要求償還之事,證述 綦詳,且被告亦自承當天在辛○○公司,伊有跟己○○提一 下債務之事(見本院卷一第102 頁背面),則證人辛○○前 揭所述,非惟情節不合常情,亦與被告及證人己○○之陳述 不符,應係迴護被告之詞,洵非可採。又被告辯稱未當面向 己○○表明竹聯幫背景之身份,是己○○聽別人說的,對己 ○○說話也很客氣,辯護人亦以被告未對己○○加諸前述言 語以外之其他恐嚇言語置辯;惟被告既挾此威勢而對己○○ 有前揭之多次言語及簡訊內容,揆諸經驗法則,任何具社會 經驗之理性第三人,只要聽聞有幫派背景之人對自己恫稱「 自己看著辦」、「你家我知道住哪裡」、「會很難看」之類 話語,縱使語氣尚屬平和,受話者焉有不心生畏懼致生危害 於安全之理?此亦可由己○○表明不願告訴,以免遭報復, 其觳觫不安之情,灼然可明,是此部分辯解尚非可採。又辯 護人質疑證人己○○接受警詢之動機可議,然全證人己○○ 歷次證述之意旨,證人己○○初始不願報案,顯係出於息事 寧人,始不願張揚,非有何捏編被告乙○○入罪之情,是此 部分辯解亦非可採。末辯護人復指摘證人偵訊中之結證出於 檢察官之誘導,惟法律上誘導訊問之禁止,僅限於交互詰問 中之主詰問(且尚有例外),偵查中並無何禁止規定,辯護 人應有誤會,併此敘明。
㈢綜上,除證人己○○之證述外,復有乙○○持用0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所示簡訊內容「你已經超過3 個月 沒匯款,積越多越沒辦法處理,請好好想一想」,與證人前 揭證述相符;另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門分行(97)國世銀 東門字第130 號函檢附前揭乙○○帳戶多筆5000元匯入紀錄 ,亦與證人證述分期還款情節相符,是此部分事證明確,被 告乙○○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上開犯罪事實二,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與 庚○○商討替庚○○討債的報酬之事,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 取財庚○○之犯行,辯稱:是壬○○○約庚○○於前揭時地 見面,伊到場時丙○○等人也在,嗣丙○○疑因喝酒而對庚 ○○破口大罵,伊見協商被打斷,就先走了云云。又訊據被 告丙○○固不否認有於前揭時地在場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 何以持槍、毆打臉頰之方式恐嚇取財庚○○之犯行,辯稱: 伊不認識庚○○,伊是因為庚○○託王清泉請伊介紹幫忙討 債之人,而介紹壬○○○給庚○○認識,後來發現庚○○是 騙子,才會罵他云云。又訊據被告壬○○○固不否認有於前 揭時地在場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財庚○○之犯行 ,辯稱:當天伊只通知乙○○到場與庚○○協商,沒有參與 協商過程,伊到場是陪朋友看石頭、聊天云云。經查: ㈠證人即被害人庚○○於偵查中結證稱:「(問:96年10月4 日下午3 點,在龍潭鄉○○街262 巷67號明浚景觀工程公司 ,曾被一群人恐嚇及拿槍不法侵害?)是。那天歐陽、乙○ ○、王清泉一直要找我談,他們說要到王清泉的辦公室談… 我到了約3 、5 分鐘後,丙○○帶1 個女的、歐陽帶1 個朱 先生、乙○○自己來,他們共5 人」、「(問:過程中誰拿 槍出來?)丙○○,當時我坐在角落,乙○○在跟我講話, 俞與他女友坐旁邊,我不曉得他從哪拿槍出來,他拿槍出來 說『我這是真槍』,並把彈匣取出,把子彈給我看,接下來 俞講比較多,俞說他們幫我忙,我要給他們一點活動費」、 「(問:丙○○拿槍當時乙○○有在旁邊嗎?)有」、「( 問:當時乙○○、壬○○○有無出言講哪些話?)歐陽比較 沒講話,都乙○○在講,叫我要拿一點錢出來」、「(問: 槍拿出來多久才收回?)沒有收回,給我看完就擺在桌上, 後來又拿在手上」、「後來丙○○說『我在跟你講話,你都 不理我』,我說『我在跟乙○○講話』,丙○○就拿槍抵著 我的肚子,並打我兩邊臉頰,結果現在都要帶假牙(當庭拿 出假牙)」、「(問:會怕嗎?)會,當時腦筋一片空白」 、「(問:乙○○講過最兇、令你恐懼的話?)他說如果我 錢沒拿出來他全省都有兄弟,花蓮也有,會全省追殺我,他 全省有600 多個弟兄;這在一進去的時候就有講。還重複講
天涯海角都找得到我」、「(問:97年3 月6 日在縣刑大筆 錄中你說,壬○○○有恐嚇你:『你最好趕快交付款項,不 然發生什麼事情自行負責』?)有。這是被丙○○打之前講 的」、「(問:96年10月4 日這件事,警方有調監視影帶給 你看,有無看到拿槍及被打的畫面?)沒有,王清泉都洗掉 了,甚至連我的影像都沒有,只剩下我的鞋子」、「(問: 你跟丙○○這些人有何債務?)沒有,當時他們幫我去溝通 一筆5,547 萬的債務,有簽委託書。後來沒要到,他們都沒 去」、「(問:他們沒替你討毛錢,憑什麼向你收錢?)當 初他們講會去幫我溝通,不用花錢,後來卻說他們出門都要 花很多錢」、「(問:當時真正委託的對象?)乙○○」、 「(問:乙○○自稱是竹聯正堂堂主?)對,簽約那一天他 講的,簽約完後吃飯時,他說他是竹聯正堂堂主,八德這邊 兄弟5 、600 個」、「(問:要對丙○○等人提出告訴嗎? )我怕事,改天到法庭上會出事情。會被押到旁邊。法院也 不能解決什麼事情」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0019 號卷四第 6-9 頁),核與其歷次警詢陳述之內容均相符,足認確係證 人庚○○親身見聞經歷。其嗣於審判中結證稱:「(問:你 是否有跟乙○○在96年7 月30日簽一筆討債的契約?)有, 他說給他2 個月的期限,如果談判沒有拿回錢,我就一毛錢 都不用付」、「(問:你在警詢時稱是王清泉介紹丙○○幫 你處理,丙○○叫乙○○在97年7 月30日跟你訂約,你這段 陳述是否實在?)實在,當時的記憶很清楚,當時的筆錄是 沒有錯的,一開始只有介紹壬○○○跟我認識,後來我才知 道壬○○○是丙○○的小弟」、「後來沒有多久,丙○○就 把槍拿出來,還把彈匣拿給我,說這是真槍」、「(問:丙 ○○在拿槍出來前,乙○○或壬○○○對你有何恐嚇的言語 ?)有,他們2 人都有恐嚇我,乙○○說他是正堂的堂主… ,大部分都是乙○○在講話比較多,丙○○只是摻雜幾句恐 嚇的話,壬○○○也有講,但是他講話比較不多,壬○○○ 也是說他有很多兄弟,叫我『克制一點』(台語),不然要 給我好看」、「(問:丙○○把槍拿出來之後,還有何動作 ?)他就把彈匣拿下來給我看,說這是真槍…丙○○說他跟 我講話,我不理他,我說我真的沒有錢,他一生氣,就拿槍 抵著我的肚子打我…是用拳頭打我的臉頰」、「(問:據丙 ○○供述他當天在場約10分鐘,你覺得他當天在場的時間是 否如此?不是,快1 個鐘頭,最起碼1 個鐘頭)」、「(問 :據壬○○○供述他有叫丙○○先行離開,有無此事?)沒 有,他們幾乎是同時離開的」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23日審 判筆錄),亦與警詢、偵訊中陳述互核一致,堪認證人所述
殊值憑採。
㈡至於秘密證人A1於審判中結證略以:時間已久,記憶不清, 應以警詢所述為準(見本院99年3 月23日審判筆錄);而其 於警詢、偵訊中稱有看到丙○○取出手槍並放在庚○○前面 桌上,但伊中途即離開,庚○○落單的時間約有10幾分鐘, 所以對於此部分案發經過不清楚(見97年度偵字第20019 號 卷一53-56 頁、秘密證人偵訊筆錄),是秘密證人A1雖稱未 見到丙○○以槍抵住庚○○肚子、毆打庚○○之情,尚不足 為被告丙○○有利之認定。又秘密證人A1雖於警詢、偵訊中 稱沒聽到乙○○或壬○○○有對庚○○說如庚○○所指訴之 恐嚇話語,但明確指述乙○○、壬○○○與庚○○間爭論不 停,參以A1於審判中結證略以:伊不清楚恐嚇的內容,亦不 瞭解生意之間的糾紛到什麼程度叫做恐嚇(見本院99年3 月 23日審判筆錄),足見A1既非全程在場,而其在場之期間又 確實目睹乙○○、壬○○○與庚○○間有爭執,僅係不清楚 具體的言詞內容,故A1稱沒有聽聞恐嚇言語,與庚○○前揭 證述並不矛盾,是該部分陳述亦不足為乙○○、壬○○○有 利之認定。
㈢綜上,除證人庚○○之證述外,復有證人庚○○之診斷證明 書在卷可稽,足明證人庚○○確係因被告丙○○之毆打而受 有「左上第二小臼齒及第二大臼齒搖動」之傷勢,更可徵證 人庚○○之證述非虛。又案發現場即明浚景觀工程公司之現 場監視光碟,經本院勘驗後發現,畫面有多處出現快轉,尤 其畫面顯示時間16時15分55秒起,畫面完全消失,迄顯示時 間16時50分43秒始回復,該等畫面快轉或消失之情,堪認監 視畫面已遭人為變造,監視光碟之內容無法忠實呈現現場原 貌,故殘留的監視畫面縱未顯示被告3 人對證人庚○○有何 恐嚇舉動,亦不能據以指摘證人庚○○之證述欠缺憑信。是 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3 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四、上開犯罪事實三,訊據被告丙○○固不否認有透過壬○○○ 告知A2其在中國大陸的帳號,並要A2匯款之事,惟矢口否認 於前揭時地有何以與日本三口組交情很好、桃園第一次劫獄 是伊開槍的等言詞恐嚇取財A2之犯行,辯稱:伊在96年10月 5 日即出國,伊一定是在之前去的,伊僅在出國後約1 個多 月,打電話給A2表示伊在中國大陸得了肝癌,希望A2能匯款 幫助伊醫藥費云云。又訊據被告壬○○○固不否認有於前揭 時地與A2商談甲○○報酬,以及嗣後為丙○○向A2告知丙○ ○中國大陸的帳號並催促匯款之事,惟矢口否認有何恐嚇取 財A2之犯行,辯稱:伊當日只是陪丙○○前往,之後是丙○ ○與A2在會議室裡面談的,伊不在裡面故不知情,嗣後伊告
知A2丙○○中國大陸的帳號並催A2匯款,乃因A2答應借丙○ ○50萬,伊只是幫丙○○而已云云。經查:
㈠秘密證人A2於偵查中結證稱:「(問:今年3 月底丙○○、 壬○○○有到你龜山鄉○○○路○段公司處,向你恐嚇要錢 ?)應該去年10月底開始,甲○○帶丙○○及另2 、3 人到 公司,說她要跟公司要3000萬,名目是說公司買一塊地有賺 錢,她有功勞,我表示沒有欠她錢,丙○○就講不然就給50 萬當車馬費,我沒有答應」、「(問:過程?)10到11月, 丙○○跟他小弟一直來,後來他有個小弟說不然50萬折3 成 變15萬,依我們生意人不想找麻煩,不是很多錢就給他,大 約在12月匯給他…我拿15萬給銀行叫他換美金匯到大陸。再 來小弟又來說錢不夠,我就開始不接丙○○電話」、「(問 :你說丙○○、壬○○○有自稱道上兄弟?)有,他講他們 當流氓的過程,主要是丙○○講,說他跟日本三口組私交很 好…還說桃園第一次劫獄案他們怎麼開槍的…來的時候有丙 ○○、壬○○○,另外的人我不認識」、「(問:為何警詢 講97年3 月提到?)這是壬○○○自己1 個人來說錢還不夠 ,丙○○也打了好幾十通電話說錢不夠,壬○○○3 月來的 時候就沒講到道上的事情」、「(問:剛才所提丙○○提到 流氓過程,壬○○○人在做什麼?)壬○○○在丙○○旁邊 ,沒有答腔。丙○○有講壬○○○是他小弟,壬○○○也有 承認,是在丙○○去大陸後,壬○○○來公司時候有講」、 「(問:丙○○說他當流氓過程那次,有沒有提到要錢的事 ?)都是同一時間發生的事,就是要3000萬,我解釋給他聽 事情過程,所以最後才有50萬的事」、「(問:你是聽到他 講到流氓的事,才答應給他一些錢?)當然有關係係,不然 我不需要付半毛錢」、「(問:如果不是認為他提到流氓的 事,或你知道他們可能對你不利,你會給他錢嗎?)一毛都 不會給」、「(問:怎麼確定丙○○、壬○○○?)丙○○ 在桃園是很有名的黑道大哥,有聽過名字,在警局有看照片 指認,沒錯。壬○○○我本來只知他叫歐陽,也是到警局指 認才知」、「(問:指認正確機率?)百分之百」等語(見 秘密證人偵訊筆錄),核與其歷次警詢證述略以:丙○○、 壬○○○前往桃園縣龜山鄉○○○路1 段530 號,告知受甲 ○○之託催討債務3000萬元,丙○○即揚言伊是中壢地區○ 道兄弟,曾指揮手下多人持槍前往某商家,下車持槍掃射, 幫眾甚多等語,致癸○○心生畏懼,而解釋其與甲○○並無 債務,丙○○復稱「不要跟我講那麼多,誰對誰錯,我不管 那麼多,你就是要先拿新臺幣50萬元處理就沒事了」,癸○ ○答稱沒那麼多錢,丙○○、壬○○○即留下癸○○行動電
話號碼並要求隨時保持聯絡後離去。此後癸○○一直接到丙 ○○字大陸撥打電話恐嚇索討金錢,而於96年12月26日匯款 15萬元至丙○○指定之大陸帳戶,然直到97年3 月底後丙○ ○、壬○○○仍不斷向癸○○恐嚇索討金錢等語(見97年度 偵字第20019 號卷一第84-86 、89-90 頁)之內容均相符, 足認秘密證人A2前後陳述無歧異、矛盾之瑕疵,前後互核一 致,堪以憑採。其嗣於審判中結證稱:「(問:你之前在偵 訊時所作的筆錄內容都是實在的嗎?)實在」、「在警察那 邊講的都實在」、「(問:你朋友為何會給丙○○這10幾萬 ?)花錢消災」、「(問:壬○○○去癸○○公司都是去做 什麼的?)有跟公司要丙○○的費用」、「(問:你說丙○ ○的費用是否是50萬元的費用?)對」、「(問:壬○○○ 有無提到錢是要幫丙○○拿的?)對」、「(問:你有無聽 過壬○○○有跟癸○○說丙○○的帳號?)有」、「(問: 你的朋友有說匯款15萬元有約定是借款必須清償的嗎?)沒 有借款這個事」、「(問:匯款15萬元之後,壬○○○還有 到癸○○的公司去嗎?)有好幾趟」、「(問:這幾趟有談 到什麼嗎)談的大部分都是錢的事情,丙○○缺錢」、「( 問:有無聽說癸○○對這件事情感到害怕?)聽他們當時講 很恐懼、困擾,所以他們公司有關閉好幾個月沒有營業」等 語(見本院99年3 月23日審判筆錄),亦與警詢、偵訊中陳 述互核一致,堪認證人所述殊值憑採。
㈡此外尚有秘密證人A9於偵訊中結證稱:「(問:丙○○帶壬 ○○○去龜山一加工司假借甲○○名義要債3000萬,你有在 場?)第一次我沒在場,後面我都在…我看到的第一次是吳 帶丙○○去,俞說要3000萬,董事長說為何要給3000萬,講 到後來俞也講不下去,把董事長叫去房間講,事後董事長跟 我說他們要50萬…俞就說他跟日本三口組、華興幫很熟,私 交多好,他還到日本開槍,還講在中壢拿烏茲衝鋒槍掃射, 就是要讓我們很害怕…當天董事長還是不給錢,後來壬○○ ○一直來,說他老大叫他來,我們不勝其擾。董事長錢匯了 之後告訴我,我才知道有給錢」、「(問:董事長給錢是因 為對方有提到流氓背景,可能對他不利?)絕對是,丙○○ 在桃園地區誰不曉得,他以前在新聞中開槍很多次,相當出 名」、「(問:俞提到他當流氓這些話當時,壬○○○有無 在場?)有。壬○○○來的次數太多了」、「(問:講流氓 的事,壬○○○有無答腔?)我進去時,丙○○在講話,壬 ○○○都沒講話。因他老大講話,輪不到他講話。因丙○○ 一進去就介紹說壬○○○是他小弟」、「(問:你指認壬○ ○○正確機率?)百分之百,來太多次了」、「我當然會怕
對方,兄弟誰不怕」等語(見秘密證人偵訊筆錄),核與其 於警詢中證述略以:伊當場看見丙○○、綽號「歐陽」男子 等人揚言受甲○○之託向癸○○催討債務3000萬元,當癸○ ○拒絕對方後,丙○○便向癸○○稱以前黑道手段凶狠,及 其以前曾指使手下駕車前往被害人處下車持槍掃射,及手下 眾多等語,並恐嚇稱「不要跟我講那麼多,誰對誰錯,我不 管那麼多,你就是要先拿新臺幣50萬元處理就沒事了」,要 求癸○○保持聯繫後離去,當場未取得任何金錢。但丙○○ 仍不斷以電話恐嚇癸○○,並指派壬○○○至癸○○公司, 癸○○因懼怕丙○○、壬○○○,始依指示匯款15萬元至大 陸予丙○○,癸○○並未積欠甲○○債務,匯款僅是維護公 司營運及自身安全,花錢了事等語(見97年度偵字第20019 號卷一第97-99 頁)均相符,非惟警詢、偵訊之陳述互核一 致,亦與秘密證人A2前揭指訴之情節互核一致,足認證人確 係親自見聞其事,方能為此詳盡之描述,堪信為真實。 ㈢綜上,除秘密證人2 人之證述外,復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 出匯款申請書在卷(見同上偵卷,第103 頁)可稽,足認被 害人癸○○確有匯款15萬元予被告丙○○指定之大陸帳戶。 另有通訊監察譯文略以:「壬○○○:『大哥。』丙○○: 『那鄭董你有沒有去找他?』壬○○○:『他不在啊…』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