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9年度,272號
SCDV,99,聲,272,2010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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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揚昇山莊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供擔保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通知相
對人限期行使權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一日內,就其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五年度執全字第五0二六號假扣押執行所受之損害,向聲請人行使權利,並向本院提出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 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民事 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定有明文。另所謂「訴訟終 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 程序終結在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借款事件,前遵本 院95年度裁全字第277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實施, 曾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提供86年度乙類第3期中央政 府重大交通建設公債債票,面額新臺幣15,900,000元為擔保 金,並以該院95年度存字第5858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該 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5026號(另有囑託本院96年度執全助字 第145號)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具狀撤回上開假 扣押之執行,並聲請撤銷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778號假扣押 裁定,經本院以98年度裁全聲字第13號裁定撤銷確定,是本 案訴訟業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後段 之規定請求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並向本院 為行使權利之證明等語。並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聲字第13號 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存所95年度存 字第5858號提存書、98年8月19日桃院永95執全光字第5026 號函等文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裁 全字第2778號假扣押事件、98年度裁全聲字第13號撤銷假扣 押事件卷宗,並參酌聲請人所提書證無訛。而聲請人既已撤



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執全字第5026號假扣押執行事件 之聲請,並聲請撤銷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2778號假扣押之裁 定,該假扣押事件已然終結。從而,聲請人聲請通知相對人 限期行使權利,核與首揭規定相符,自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智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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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昇山莊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