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909號
債 權 人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廣鑫精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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