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68號
原 告 楊毓慧
楊毓麗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被 告 楊賓鵬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蘇李虎
被 告 楊賓勛
楊毓香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9月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 家事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