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執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丁○○○○○○○○.破產管理人 王鵬瑜律師監 察 人 J○○債 權 人 偉亦實業有限公司 鋁揚有限公司 富貴企業有限公司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台東區中小企 業銀行)法定代理人 甲○○債 權 人 富邦商業銀行新竹分公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訴訟代理人 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分公司 中華商業銀行 聯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B○○ 辰○○ 乙○○ A○○ J○○ 宙○○ 天○○ 申○○ 壬○ 宇○○ 亥○○ 玄○○ 黃○○ C○○ 丙○○ 酉○○ D○○ F○○ 子○○ 辛○○ 地○○ 戌○○ 庚○○ I○○○訴訟代理人 未○○債 權 人 聯邦汽車融資公司訴訟代理人 午○○債 權 人 丑○○○ 冠陞玩具公司 宜潼實業有限公司 皇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億龍玩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債 權 人 翔泰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H○○債 權 人 友誠嬰兒用品有限公司債 權 人 優生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癸○○債 權 人 楓雲禮品有限公司 君祐有限公司 宗志興業有限公司 萬興玩具有限公司 銓達實業有限公司債 權 人 寅○○○訴訟代理人 G○○債 權 人 正奇玩具有限公司 立創企業社 家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訴訟代理人 己○○債 權 人 長暘企業社 俊男體育文具公司 東大煙火公司 華聯電器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卯○債 權 人 親親貿易有限公司 新小天地有限公司 安泰商行 錸錸商行 勝安食品 E○○○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站 新竹市稅捐稽徵處上列當事人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破產財團之可分配財產前於民國98年4 月3日經確定為新臺幣(下同)253199元,並經本院裁定認 可分配,目前業已分配部分債權人,未領取分配款者計38人 ,亦於99年7月15日提存本院提存所,現破產人已確定剩餘 財產為零元等情,並經破產管理人提出財團費用與財產分配 細項說明、財團費用支出單據影本、財產非配表與債權人領 取記錄及提存書與收款書共38份在卷。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自應終結,爰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書 記 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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