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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9年度,1483號
PCDV,99,補,1483,2010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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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舜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叁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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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