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83號
原 告 慶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光舜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陸仟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貳拾叁元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
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叁元。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
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群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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