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聲請人之最新及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預納郵務送達費(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
,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債權人人數+1)×34×10))
;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
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5 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 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
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
(即民國99年6月2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五、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法第151 條規定請求協商之㈠「協商不
成立證明書」(應說明最大債權銀行要求之清償方案為何?
聲請人無法同意最大債權銀行提出方案原因為何?)或㈡「
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暨「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
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協商成立證明書須已簽章;並
應提出完整還款計劃、還款證明 (包含何時毀諾?及毀諾前
所有匯款或轉帳證明) ;及毀諾時任職何處?薪資收入若干
等)。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97年6 月23日起至99年6 月
22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
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
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陳報聲請前2 年(自97年6 月23日)起迄今收入及必要支出
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
八、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包括保險單(含以本人及未成年子女
、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
單等)及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
)等;另倘有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
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
九、提出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十、聲請人配偶張康琳之國稅局財產、97暨98年度所得清單。
十一、依法應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及該應
受扶養人財產資料。併就該扶養義務應分擔之人數暨聲請
人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
十二、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包括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
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暨其證明文件)
(倘有民間債權人借款,並應提出相關憑證)。
十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出具債務人個人信用報告書
。
十四、提出倘准許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之具體償債計畫(包含
每月可清償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