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顧定軒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
之事項:
一、預納郵費新臺幣(下同)2,380 元(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
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
算: (6+1)×34×10=2,380) 。
二、聲請人陳稱目前債務總金額為2,128,817元,請詳加說明其
債務發生之原因為何?有何支出之必要?該些花費是否仍具
可變賣之價值?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請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告暨債務人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五、請提出租用房屋之租賃契約及繳交房租之相關證明,並說明
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租屋處?
六、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
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請提出聲請人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明細
),並陳報目前工作之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其每
月可得收入之相關證明。
八、請以列表方式將近二年之內每個月支出之消費明細表,以列
表的方式詳細說明,包括舉債的原因及其金錢流向證明文件
及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中的原因並應附具理由詳述之。
九、聲請人應具體說明為何協商不成立,並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
通知書及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
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
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
十二、提出聲請人本人97年6月至今每月「所有收入」之證明文
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詳列來
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
人出具證明。)。
十三、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父母為要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
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
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
及保險契約影本。
十四、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
十五、聲請人聲請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
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
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
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
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
合所得稅申報書。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