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9年度,176號
PCDV,99,消債更,176,2010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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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 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附表:
一、請具體釋明目前主觀上有久住於本院轄區內之意思及提出水 、電、電信費用帳單、加油費用收據、最新房屋租賃契約。二、請敘明97年11月起月薪降為新臺幣25,000元之理由,並提出 97年度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
三、請附理由陳報對代周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台北 市第九信用合作社之投資內容為何?
四、受扶養人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
五、最新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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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代周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