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周銘琳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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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元。
二、依債權人之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均應含附件)。三、如有委任代理人(吳忠德律師),應提出合法委任狀,或補 正聲請狀上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
四、曾與金融機構協商不成立,應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及前置協商不成立當時出具之收入切結書、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雅曼達實業有限公司) 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 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 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 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六、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七、聲請人聲請前二年間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 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 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 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 、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八、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九、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 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 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 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 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 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 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一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 )明細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 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 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一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車號 、行照影本、聲請前一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 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 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並應說明現住於臺 北縣○○市○○路000巷00號7樓之法律關係為何及房屋所 有權人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為租賃關係應提出 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房租繳納證明。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實際支出周 ○、周○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周孍、周筠之財產歸 屬資料清單及95至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另就應受扶養人周○、周○有無扶養必要提出相 關證明,並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及應受扶養人周○、周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十一、聲請人於聲請前五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十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預定更生計畫之草案。十三、聲請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十四、應受扶養人之在學證明書、學費繳納單據或證明、其他必 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五、聲請人及其配偶之95至98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十六、聲請人之95年至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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