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抗 告 人 甲○○原名林志平.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乙○○間因99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補正抗告狀之抗告人簽章),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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