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9年度,1789號
PCDV,99,司票,1789,20100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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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
抗 告 人 甲○○原名林志平.
以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乙○○間因99年度司票字第1789號本票裁定
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9年4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補正抗告狀之抗告人簽
章),逾期不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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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